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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33 篇文书

  • 石*与徐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

  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  法院: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钟**诉王**、杨**、尚会中、王**民间借贷一案判决书

   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称,四被告近亲属尚**、王**因收粮需要资金,分别于2012年3月11日、2013年3月1日、2014年11月24日、2015年2月11日,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、24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,上述借款总额为64万元。由于债务人尚**、王**夫妇及其独生女儿均于2015年8月3日死亡,四被告是尚**、王**遗产的法定继承人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

    法院:肇源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*诉付云*、肇源县**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

   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称,1993年1月1日,被告付云*代表被告肇源县**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4000元。后来被告付云*称村上用钱又从我售卖的化肥款中借款1600元。1999年3月30日,被告付云*将两笔借款合并为原告出具25900元的欠据。但经过原告多次索要,二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给付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,故诉讼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108780元。被告肇源县古

    法院:肇源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冬诉刘艳民间借贷判决书

   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称,2014年8月10日,被告刘*向刘**借款20万,并出具了借据,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原告王*。2014年8月17日,被告刘*就该笔借款向王*出具了20万元的借据。但是到期之后,经过原告多次索要,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给付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,故诉讼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。被告表示,原告所述属实,同意定期偿还借款,请求原告予以减免部分债务。

    法院:肇源县人民法院

  • 丁**与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原告丁*光诉被告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经审理查明,2014年2月3日,被告借原告现金8000元。至今未还。

    法院: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张*与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原告张鹏诉被告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
    法院: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

  • 范**与河北**限公司、潘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原告范**诉被告河北**限公司、被告潘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审理查明:

    法院:广宗县人民法院

  • 张**与常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**与被告常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购房欠款5万元。经查,被告常**开中介所期间,为原告购买昌黎县东山新天地的楼房。原告交给被告26万元,因被告不能更改购房户的名字。2014年10月25日被告退还给原告21万元,剩余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。

    法院:昌黎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  法院:安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与张*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
    原告王**与被告张**、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  法院:安平县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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